壹個是黨章。黨章是“母法”,是最根本的黨內法規,效力最高,是制定其他黨內法規的基礎和依據。
二是中央黨內法規。中央黨內法規由黨的中央組織制定,主要規定黨的地方組織和基層組織的產生、組成和職權,黨員義務和權利的基本方面,黨的各方面工作的基本制度等。它們是黨內法規體系的主體,效力低於黨章,但高於中央部委和省市黨委制定的法規。中央黨內法規壹般以中央文件和中央辦公廳文件的形式發布。
三是中央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中央紀委和中央各部門制定的黨內法規,主要是對黨的某些方面的工作或事項作出規定,是黨內法規體系的分支,效力低於中央黨內法規。中央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壹般都是以中紀委和中央各部門的文件形式下發。
四是省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各省區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主要是對本地區黨的工作或事項作出具體規定,是黨內法規體系的分支,其內容不得與中央部委的黨內法規相抵觸。省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壹般以省市黨委和黨委辦公廳文件的形式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