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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立法的人可以打官司嗎?

律師可以打官司。法律工作者既可以作為當事人,也可以作為委托人參與訴訟。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和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其中,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等法律工作者可以擔任當事人的代理人。1.權威性規則和強制性規則

所謂授權規則,是指人們有權做或不做某種行為的規則,即規定人們“可行方式”的規則。它可以分為權利規則和權力規則。

所謂強制性規則,是指內容上人們的法定義務,即關於人們應該做或不應該做某種行為的規則。它也分為兩種類型:

(1)命令式規則。

(2)禁止性規則。

2.確定性規則、任命規則和適用性規則。

所謂確定性規則,是指其內容已經得到明確肯定的法律規則,不需要參照或參考其他規則來確定其內容。法律條文中規定的法律規則絕大多數屬於這類規則。

所謂任命規則,是指其內容尚未確定,只是提供壹些概括性的說明,由相應的國家機關通過相應的渠道或程序確定的法律規則。

委托他人代理訴訟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委托書必須明確委托事項和權限。訴訟代理人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可以代為承認、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壹)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和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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