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沒有執法權,但不代表不能執法。警務協管員的崗位是“協助”警力,屬於專業群防群治隊,不具備行政執法權。
1.從法律上講,警察只有權利,沒有權力,與普通公民享有的權利沒有區別。
2.從機構性質上來說,雖然警察協調小組屬於財政資助的機構,但它必須在警察的領導下執行各種任務。涉及到依法需要完成的任務,只能由警察來完成,警察協調只是起到輔助作用。
法律依據
第五條交通協管員可以在交通警察的指導下承擔下列任務:
(壹)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勸阻違法行為;
(二)維護交通事故現場秩序,保護事故現場,搶救受傷人員;
(三)開展交通安全宣傳;
(四)及時報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等重要情況;
(5)接受人的幫助。交通協管員不得從事其他執法行為,不得對違法行為人作出行政處罰或者行政強制措施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