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家稅務總局政府采購協議供應管理辦法(試行)》第三條國家稅務總局政府采購協議供應(以下簡稱協議供應)是指列入政府集中采購目錄或國家稅務總局集中采購目錄的壹般或特定采購項目。通過公開招標確定采購項目的中標供應商、最高限價(約定供貨價格)、價格折扣率(優惠率)、規格配置、服務條件等采購項目。,稅務總局集中采購中心代表國稅系統與所有中標供應商簽訂協議供貨協議;在協議供貨有效期內,采購人根據部門實際需要和規定程序,選擇具體的中標供應商、中標貨物及相關服務,確定中標貨物的實際成交價格並簽訂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