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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贍養費明顯偏高的案件

法律分析:王和張是夫妻,婚後不久,他們有了壹個可愛的兒子。伴隨著孩子出生的喜悅,爭吵和壓力也隨之而來。2065438+2005年6月,王與張在民政局協議離婚。協議約定與母親張共同生活,王每月支付撫養費1500元。起初王某還能按時支付贍養費,但隨後幾個月,王某支付的贍養費越來越少,最後又拒絕支付贍養費。在與王某多次協商未果後,張某作為強勢法定代理人向崇明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崇明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王某按照離婚協議的約定按時足額支付子女撫養費。庭審中,王認為,協議離婚時,雙方仍有善意,約定每月支付1500元撫養費是雙方各自妥協的結果。平時在工廠上班,月收入只有4000元左右。考慮到當地的生活水平和強烈的實際生活需要,離婚協議中約定的贍養費數額過高,應降為每月800元。

法律依據:《民法》第1085條,離婚後,子女由壹方直接撫養的,由另壹方承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用的承擔數額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商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壹方提出超過原協議或者判決數額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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