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條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在合同簽字或者蓋章之前,壹方當事人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當事人認可的,合同成立。
第四十八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也指出:
第三十八條國家根據需要下達指令性任務或者國家定購任務的,有關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訂立合同。
第三十九條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采取合理措施提請對方註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予以說明。
格式條款是雙方當事人為重復使用而事先擬定的條款,雙方在訂立合同時沒有相互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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