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浙江省鞋類商品三包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明確鞋類經營者修理、更換、退貨(以下簡稱“三包”)的責任和義務,促進鞋類產品質量和售後服務的提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
第五條鞋類商品“三包”有效期:50元以上、100元以下(含50元)的鞋類商品“三包”有效期為30天;價格100元以上(含100元)的鞋類“三包”有效期為90天;300元以上(含300元)鞋類“三包”有效期為120天。“三包”有效期從開具發票(包括有效憑證)之日起計算。在“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憑發票或者“三包”憑證退貨、更換或者修理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