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婦女可以帶薪休產假。這就導致了很多女研究生找工作比男研究生多很多。這時候hr會想,妳還沒有孩子。讀研後該生孩子了。妳壹進來就有孩子,還沒工作。妳不能因為有工資就被解雇。所以hr的選擇是,同等條件下,男性比已經生過孩子的女性比沒有生過孩子的女性好。
但是,我們該怎麽辦呢?婦女分娩時允許工作嗎?
再比如不允許女性從事身體要求特別高的勞動。這是歧視嗎?還是保護?至少立法的初衷是為了保護。
其實我們國家的法律在區分性別的時候,保護的只是女性,並沒有對女性不利,只是市場因素會導致這樣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