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法實施辦法》第九條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壹)與城市管理密切相關;(二)與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多頭執法擾民問題突出的;(三)執法頻率高且有相應的專業技術要求;(四)確需集中演練的。第十條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依法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可以實施法律、法規規定的與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
擺攤占道的處罰標準
擺攤占道的,罰款100元但不超過500元。根據有關規定,未經批準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擺攤設點或者開店的,處以500元以上65438元以下罰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場地設置集貿市場、擺攤設點、店外經營、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確需修建非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或者設置臨時攤點、堆放物料的,必須征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