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
第五條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活動,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經營活動。
第六條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並對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
第九條中學、小學校園周邊200米範圍內和居民樓(醫院)內不得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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