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業主有權要求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業主對侵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第二百九十六條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道等使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力避免對相鄰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為:
(壹)設計文件規定的房屋建築基礎工程、地基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衛生間、房間和有防水防滲漏要求的外墻,為5年;
(3)供熱供冷系統,由兩個采暖期和供冷期組成;
(四)電氣管道、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飾裝修工程,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