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規定有權設定刑罰的是

規定有權設定刑罰的是

條例可以規定的處罰如下:

1,警告,通報批評;是國家對行政違法人的譴責和警告,是國家對違法人的違法行為作出的官方負面評價;

2、罰款、沒收非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是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依法對違法行為人取得的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運用國家法律法規賦予的強制措施,強行剝奪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所有權的壹種處罰;

3.暫扣許可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是行政機關暫時或者永久撤銷國家對行政違法行為人享有某種權利或者從事某種活動的許可的文件,是為了實現對其權利或者特定經營活動的限制而剝奪其權利和活動或者降低行為人原有資質等級的處分;

4.限制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就業;它是行政機關強制行政違法行為人暫時或者永久停止生產、經營和其他業務活動的壹種制裁方式;

5、行政拘留,是公安行政機關(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進行短期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九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壹)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

(三)暫扣許可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的;

(四)限制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就業;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 上一篇:《廣東省數字經濟促進條例》規定了哪些保障措施?
  • 下一篇:《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與合同總則的區別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