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定期限內答復供應商的質疑或投標人的異議是采購代理機構的法定義務,違反這壹法定義務必須承擔法律責任。但《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68條規定,“供應商的詢價和質疑逾期不處理”應承擔法律責任。當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發現時,該機構已經回答了查詢,盡管已經逾期。本案中,違法行為需要承擔法律責任,但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發現時,已經進行了處理和答復,即在限期後主動糾正錯誤並作出處理和答復。根據《政府采購法》第71條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77條的規定,該機構在未被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的情況下主動改正行為。在具體案件中,當需要追究該機構逾期答復的法律責任時,在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不應追究。例如,《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二款未規定其他法律責任;但《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對供應商的詢價和質疑逾期不處理”應承擔法律責任。
如果認為逾期是指超過法定期限,則逾期答復也是逾期,需要根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追究逾期答復的法律責任。但應認為該機構應主動糾正違法行為情節並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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