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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起案件同罪怎麽判?

壹兩起案件同罪怎麽判?

1.兩種情況下同壹罪名如何量刑,需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它們是:

(1)兩種情況下同壹犯罪,如果構成累犯,可能從重處罰,不得假釋或者緩刑;

(2)不符合累犯構成要件的,也構成累犯,第二次犯罪可以考慮主觀惡性,從重處罰。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壹般累犯,是指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累犯,但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二、公安機關立案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1,事實條件,即有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犯罪事實的存在是指有客觀真實的證據證明的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預備、實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這並不意味著證明犯罪的證據需要充分,而不應該是辦案人員基於估計和推測得出的結論。這裏所說的“犯罪事實”,主要是指發生了犯罪事件的事實,即有犯罪對象和客觀要件。犯罪主體和主觀方面的認定不是立案的必要條件,而是立案後需要進壹步認定的問題。因此,此時的證據並不要求有足夠的級別,也不要求壹定要抓住犯罪分子,更不要求查清所有案件的事實和情節;

2、法定條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立案偵查的行為必須具有社會危害性,並應受到懲罰。只有這種犯罪事實確實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時,才能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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