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民事訴訟時效的法律規定有哪些?根據2017年10月0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八十八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1年訴訟時效。對身體傷害、未申報銷售不合格商品、延遲支付或拒絕支付租金、儲存財產損失或損壞的索賠。(《民法通則》第136條)3年訴訟時效。提起環境汙染損害賠償訴訟。(《環境保護法》第42條)4年訴訟時效。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引起的訴訟或仲裁。(《合同法》第129條)最長訴訟時效。自權利被侵害之日起20年。(《民法通則》第137條)2 .民事訴訟委托朋友可以嗎?可以委托朋友代為應訴,索要委托書。當事人和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不能做代理人的情形包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能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人民法院認為不適合做代理人的人。私法自治,在民事訴訟中可以委托朋友作為自己的工作人員代理訴訟。《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壹)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和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民法通則》頒布實施前,我國民事糾紛訴訟時效為兩年,之後改為三年。如果過了規定的訴訟時效再去法院,就沒有訴訟時效的中止或中斷,那麽當事人就失去了勝訴的權利,這也提醒了當事人在自身利益受損後要積極維權,每個人都要學會法律手段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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