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來說,代銷是指商品代理人或經銷商銷售商品時,商品代理人或經銷商只是以買方確定的價格將娛樂性商品的所有權轉移給客戶,而不是根據商品代理人或經銷商的價格或付款方式改變所有權的情況。從法律角度來說,商品代理人或經銷商只將商品所有權轉移給買方,而自己不銷售商品,就視為銷售。
下列行為應視為銷售: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二)代銷商品;
(三)兩個以上機構、統壹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壹個機構轉移到其他機構銷售;
(四)將自產和委托銷售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
(五)將生產、加工或者采購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經營者;
(六)將自產、委托或采購的商品用於向股東或投資者分銷;
(七)將自產、委托商品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八)將生產、加工或者購買的貨物無償給予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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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
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活動,應當分別核算貨物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服務營業額,按照其銷售的貨物銷售額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服務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不單獨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
(壹)銷售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築勞務的行為;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生產、銷售假藥罪屬於什麽罪?
生產、銷售假藥罪屬於生產假藥、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