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病假在2個月以內的,基本工資、等級工資、事業單位崗位工資、薪級工資、教育衛生增加10%、特殊教育學校特殊教育津貼)和補貼(工作津貼、生活津貼、個別市縣事業單位補貼仍為崗位津貼、績效獎金)及其他福利補貼全額發放。
(二)病假連續2個月以上不滿6個月,工作年限從第3個月起不滿10年的,基本工資按90%發放,生活津貼全額發放,工作津貼按50%發放,未實行工作津貼和生活津貼的事業單位崗位津貼按80%發放,績效獎金按50%發放;工作滿十年的,基本工資和生活津貼全額發放,工作津貼按50%發放。未實行工作津貼和生活津貼的事業單位崗位津貼按80%發放,績效獎金按50%發放。
(3)病假超過6個月,從第7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基本工資按70%發放,生活津貼全額發放,停止發放工作津貼,未實行工作津貼和生活津貼的事業單位崗位津貼按60%發放,停止發放績效獎金;工作滿十年的,基本工資按80%計發,生活津貼全額計發,停止發放工作津貼,未實行工作津貼和生活津貼的事業單位崗位津貼按60%計發,停止發放績效獎金。年度累計病假超過6個月的,年度考核不能為合格(或合格)及以上,停止發放年終壹次性獎金。
法律依據:《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九條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