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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專業分包規定

原則上,合同規定的承包商義務應由承包商自己完成。但對於壹些大中型建設項目和復雜的建設項目,總承包與分包相結合,允許承包商在壹定條件下將自己不擅長的壹些總承包項目或專業項目分包給其他承包商,有利於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工程成本,保證工程質量,縮短工期。法律法規對分包規定了以下限制:(1)總承包商只能將部分工程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2)為了防止總承包方擅自將應由自己完成的工程分包出去,或者將工程分包給建設單位不信任的承包方,法律法規規定分包的工程必須是按照總承包合同可以分包的工程,合同沒有約定的,必須經建設單位同意;(3)為了防止壹些承包商拿到工程後以分包的名義進行分包,禁止分包商對其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壹條* * *建築工程的發包、承包、分包,可以與總承包單位訂立建築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壹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總承包單位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單位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委托給第三方。第三人應當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分包給第三方或者以分包的名義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分包給第三方。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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