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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遺留的不動產糾紛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法律分析:1。城市歷史遺留問題的識別。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應當依法處理。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物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已被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補償;對違章建築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按照法律規定,無證房屋能否得到補償,必須由相關部門認定:如果被認定為合法建築,就應該得到補償;如果發現是違章建築,則不予補償。2.農村歷史遺留房屋性質的認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三款規定,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部分當事人在訴訟中未能提供當地政府批準的集體土地使用證、房屋產權登記證等證據,僅提供村委會出具的證明或證人證言,不足以證明其房屋是合法的、經過批準的建築物。但需要註意的是,農村無證房屋不等同於違章建築,人民法院應根據具體案件具體區分,綜合考慮,合理判決。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範圍內未登記的建築物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已被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給予補償,對已被認定為非法建築和已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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