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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財產保全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

訴訟保全的效力壹般應當維持到生效法律文書執行完畢。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裁定解除保全措施。在審判實踐中,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依法及時解除財產保全。其他應當解除保全措施的情形,如當事人已經自覺履行調解書或者判決書確定的給付義務,或者作出財產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或者上級法院發現保全措施有明顯錯誤的,應當依法及時解除財產保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零壹條因情況緊急,利害關系人不立即申請保全,將對其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如果沒有提供擔保,將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裁定采取保護措施,並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未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第壹百零二條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產。

第壹百零三條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財產被保全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再次查封、凍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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