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罰學生要堅持教育和懲罰相結合,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給予學生的處分應當符合教育規律,有利於學生的健康成長。給予學生的處分應當與學生違反法律、法規和紀律的性質及其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對學生的處分,應當符合教育法律法規的規定。
學校應根據學生違反規章制度的情況和本細則的有關規定,提出具體的處分措施。學校應當將教育懲戒決定告知學生及其家長,並記錄在案。學校應當將教育懲戒決定書面通知學生的監護人,並告知其依法享有申訴的權利。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教育懲戒檔案,並納入學籍檔案。
教育懲罰的監督與救濟:學校要建立健全教育懲罰的監督機制,防止教育懲罰的濫用。學生對學校給予的教育和處分不服的,可向學校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申訴。學校或者上級主管部門應當設立專門的投訴處理機構,建立投訴處理程序,保障學生的申訴權利。
法律責任和適用範圍
本細則所稱教育處分,是指對違反校規校紀的學生進行批評教育、訓誡、懲戒或者其他限制學生權利的行為。這個規定適用於所有在校學生,包括受過教育處分的和沒受過教育處分的。
學校在實施教育懲戒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教育政策,不得侵犯學生的人格尊嚴、身體健康、財產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學校應當加強對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管理,防止他們濫用教育處罰權或者侵犯學生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