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的全稱是《聯合國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1,是在1985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2的主持下制定的,2006年修訂。《示範法》不具有強制性,成員國在制定國內法時可以作為參考。74個國家* * *在104個法域中根據《示範法》通過了立法。三
《國際商事合同通則(PICC)》全稱是國際統壹私法協會編的41994,2004年進行了大幅度修改,現在有多個版本。它是壹部現代的、具有廣泛代表性、權威性和實用性的統壹商事合同法。
國際商業合同的原則可以稱為示範法、統壹規則和國際慣例。從實踐角度看,壹個國家在制定或修改合同法時,可以將其作為示範法,參照其規定;合同當事人可以選擇其作為合同的準據法(準據法),作為解釋合同、補充合同、處理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此外,當合同適用的法律不足以解決合同糾紛所涉及的問題時,法院或仲裁庭可以將其相關條款作為壹般法律原則或商人習慣法作為解決問題的依據,對當事人意思自治和法律適用起到補充作用。
1 http://www . UNCITRAL . org/UNCITRAL/zh/UNCITRAL _ texts/arbitration/1985 model _ arbitration . html
2http://www.uncitral.org
3 http://www . UNCITRAL . org/UNCITRAL/zh/UNCITRAL _ texts/arbitration/1985 model _ arbitration _ status . html
4http://www.unidroit.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