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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口頭威脅的標準

提出口頭威脅的標準是:

1,肯定有捏造事實的行為;

2.必須有散布、捏造事實的行為;

3.誹謗必須針對特定的人;

4.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是情節嚴重的行為。

《民法典》第1024條,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或者誹謗的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名譽、才能、信用的社會評價。

口頭恐嚇罪的構成要素如下:

1.言語恐嚇罪侵犯的法益是個人日常生活的安寧和不受他人恐嚇的生命安全自由;

2.言語恐嚇罪的客體是單壹的自然人;

3.言語恐嚇的行為是恐嚇,將傷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事情告知他人,使其產生恐懼。

綜上,如果恐嚇行為輕微,不構成犯罪,不會被判刑,也不屬於刑事案件。可以報警處理,可以處以警告罰款甚至治安拘留的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證人及其近親屬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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