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
第二條有經營能力的公民,應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領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依法開展經營活動。
第三條個體工商戶的登記、變更和註銷,應當依照《個體工商戶條例》和本辦法辦理。申請個體工商戶登記時,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機關。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國個體工商戶的登記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設區的市(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轄區內個體工商戶的登記管理工作。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轄區工商分局是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機關(以下簡稱登記機關),負責本轄區內的個體工商戶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