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鞋類三包有效期:50元以內100元(含50元)以上的鞋類三包有效期為30天;價格在100元以上(含100元)的鞋類三包有效期為90天。三包有效期從開具發票(含有效憑證)之日起計算。在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憑發票或者三包憑證退貨、更換或者修理商品。皮鞋保修期為自售出之日起3個月,皮鞋、布鞋、漆皮皮鞋保修期為自售出之日起1個月。
——第二條:鞋類產品有下列質量問題之壹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退貨、更換、修理的“三包”責任。
-脫膠(有側縫線者除外)、裂漿、面裂、紮裂、底裂、斷跟、泛硝、脫皮、崩芯、釘頭凸出、網面破損等嚴重質量問題(如旅遊鞋);
——有消費者協會認定的其他質量問題;
——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條:鞋子售出後7日內出現本辦法第三條所列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更換或者修理。退貨時,賣方應按照發票價格壹次性退還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