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不得在公共場所非法聚集、沖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堵塞交通;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和管制器械;打罵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留在信訪接待場所鬧事等。在信訪接待場所逗留、鬧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遺棄在信訪接待場所的;煽動、串通、脅迫、以財物誘導、幕後操縱他人信訪,或者借機以信訪名義斂財的;其他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行為。在信訪過程中侵犯國家工作人員人身權、財產權或者其他合法權益的;幕後煽動、串通、脅迫、雇傭、資助、操縱他人信訪事項,組織或者煽動大型群體或者團體違反規定到北京、省會城市等重要地點的非信訪接待場所參觀、表達訴求、鬧事、擾亂秩序,或者以此為威脅向政府有關部門施壓。信訪問題已經解決或者信訪案件依法終結,各級人民政府仍以同壹事實和理由糾纏、信訪的。
請願違規:
1.在國家機關周圍或者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沖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堵塞、阻斷交通的;
2.攜帶危險品和管制器具。
3.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法律依據
信訪條例
第二十條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社會秩序和信訪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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