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巴事件涉及的兩家公司被引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壹款處以罰款,法律貼出來了,省得大家再去搜。經營者不得對其產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榮譽等作虛假的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1.第壹科:?漂亮嗎?是何儀公司的員工,在帶燕窩的過程中對產品不了解,把調味飲料誤稱為燕窩。
第二個主體:榮宇公司作為調味飲品的實際銷售者,在銷售過程中是將調味飲品銷售成燕窩的始作俑者,自然要承擔法律責任。
?產品在消費領域的法律責任通常無非是:質量問題,銷售行為問題,宣傳問題,越嚴重。如果生產的產品質量有問題,給消費者和市場造成人身傷害或巨大財產損失,或者故意銷售假貨,法律責任相對嚴重,而後者的宣傳問題其實更不嚴重。
另外,雖然辛巴不僅是廣告代言人,也是風味飲料的銷售者,但作為獨立的經營主體,辛巴不是風味飲料公司的員工,所以幾乎無法認定銷售對象的主觀故意。這個處罰壹出,很明顯官方調查結果認定這個事件是正義的?銷售行為問題和宣傳問題?意思簡單明了,產品無害,只是在銷售過程中不夠用心。這個事件也可以成為壹個標桿事件,從結果上來說對消費者是有好處的。也為更多的主播和明星敲響了警鐘。如果以後不註意帶貨過程中的每壹個環節,會有巨大的輿論和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