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產政策和工作機制得到完善。
(二)完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人員、裝備標準和崗位職責。
(3)增加了安全生產規劃及其與城鄉規劃銜接的規定。
(四)增加了生產經營單位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的規定。
(5)增加了有關部門制定的重大隱患判定標準的規定。
(六)完善了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的責任以及對勞動者權利義務的規定。
(七)完善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
(八)完善《安全生產技術裝備目錄》的規定。
(9)完善了扣押、扣留危險品的規定。
(十)完善了危險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十壹)完善生產經營項目選址、合同租賃條款。
(12)完善了礦山井下和海上石油開采設備的安全管理規定。
(十三)完善事故應急救援制度。
(14)完善了事故調查處理和事故調查報告公開的規定。
(十五)完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