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婚前財產
(1)婚前歸夫妻所有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勞動收入、繼承或贈與的財產、其他合法收入。還包括婚前為結婚購買的財產為個人婚前財產;(二)復員、退伍軍人從部隊帶回來的醫療費、生產補助費,以及結婚後短期同居的軍人的復員費、復員費,屬於個人婚前財產;(3)離婚時,夫妻雙方使用的衣服、生活用品、職業用品等都是個人婚前財產,當然貴重物品除外;(4)婚後所得的財產和離婚時與個人身份不可分割的知識產權為個人婚前財產;(5)夫妻之間的財產協議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雙方的婚內財產是指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內財產並不意味著夫妻擁有相同的財產。夫妻財產包括工資、獎金、勞動報酬、生產經營和投資收益、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以及知識產權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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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3條
下列財產是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二)壹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