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結婚登記的條件
1.男女雙方必須自願結婚。
2.結婚年齡:男方22歲,女方20歲。
3.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異、喪偶)。
4.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二)辦理結婚登記提交的文件
1.本人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各壹份。(復印用A4紙,含戶口本首頁)。
2.當事人提交三張壹寸大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3)婚姻登記程序
1.登記結婚的男女雙方持規定的證件向壹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鎮或街道辦事處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2.雙方應填寫壹份申請結婚登記的聲明。
3.雙方必須在婚姻登記官面前親自“宣布結婚申請的人”。
壹欄簽名或指紋。
4.登記機關應當對雙方提交的文件和陳述進行審查,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準予登記。
5、申請結婚登記或復婚登記,按照婚姻登記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