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應當根據其環境影響分別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和登記表。
根據所處位置在環境敏感期是在上風向還是下風向(如居民區、學校、辦公區、科研單位、景區等。),是否有養殖場固體廢物處理設施、臭氣防護裝置、禽畜糞便及尿液處理裝置等各種環保措施。,從選址到最終農場生產經營的全過程都需要通過環評來識別、分析和預測。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第二十九條。規劃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未組織環境影響評價,或者在組織環境影響評價中弄虛作假、玩忽職守,造成環境影響評價嚴重失實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規劃審批機關對應當有環境影響篇章或者說明的規劃草案或者應當附有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專項規劃草案予以非法批準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壹條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送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重新審查,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
處以建設項目總投資百分之壹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並可責令其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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