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29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壹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2011年7月29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壹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9號公布,自2011年7月29日起施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辦法。
為全面建立草原生態保護補助獎勵機制,加快草原保護,增加牧民收入,實現牧區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可持續發展,《辦法》規定,新疆實行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對按照國家規定實施禁牧的牧民給予資金補助,並給予資金獎勵。
辦法規定,草原權屬爭議應當本著互諒互讓的精神,本著有利於團結、生產、邊防和草原管理建設的原則協商解決。
法律依據: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辦法第壹條為了保護、建設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生態環境,維護生物多樣性,發展現代畜牧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