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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勞動法中關於辭職的規定

新《勞動法》對辭職做出如下規定:

1.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迫勞動的,或者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的,勞動者可以隨時要求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2.根據勞動者本人選擇,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3.向用人單位申請,雙方同意解除合同。

勞動合同必備條款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工作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綜上所述,員工主動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後,部分員工在書面通知用人單位30天後主動離職,無視用人單位的賠償要求,用人單位不得為員工辦理人事關系和檔案轉移手續。離職後,員工的人事關系和檔案長期留在原用人單位,會導致員工在新的工作單位無法辦理正常的錄用手續,無法拿到包括檔案在內的個人資料,無法繳納勞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壹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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