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勞動法中辭退員工的賠償標準是什麽?
壹般情況下,用人單位辭退員工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包括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都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計算以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為依據,有以下標準:
1,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給勞動者。
2、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年。用人單位違法辭退勞動者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並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賠償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的富余工資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