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月薪的計算方法沒有法律規定。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應當由用人單位按照上述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報酬。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綜合計算工時超過法定標準工時的部分視為延長工時,應按本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延長工時的工資。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除國家公務員外,職工的工資收入水平不是法律強制規定的,尤其是在私營企業。這些在私企工作的員工的工資收入直接關系到當事人給公司創造的效益。不同工作的工資收入水平不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七條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第四十八條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四十九條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應當綜合考慮下列因素: (壹)勞動者本人和平均撫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2)社會平均工資水平;(3)勞動生產率;(4)就業狀況;(5)地區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