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比法定繼承更有效。有遺囑的,遺產按照遺囑分配。壹般來說,遺囑沒有截止日期。但繼承的時效是從繼承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兩年,即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兩年內提起訴訟,超過兩年可能喪失權利。
實行遺囑繼承具有重大的社會意義,具體體現在:
(壹)有利於實現對自然人財產權的全面保護,使自然人死亡後的財產所有權得到落實和法律保障;
(二)有利於實現自然人的自由意誌,自然人可以通過意誌自由實現自己對財產所有權的安排;
(3)有利於家庭內部的團結穩定,繼承人可以基於遺囑確定遺產分配方案,減少糾紛發生的可能性。
綜上,過了訴訟時效,遺囑依然有效。根據法律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後60日內接受或者放棄遺產;沒有表示到期的,視為放棄遺產。意誌時效和行為時效不是同壹個概念。訴訟時效後,權利人喪失了勝訴的權利,並不意味著遺囑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21條
遺產繼承始於死者死亡之時。
如果幾個有血緣關系的人在同壹事件中死亡,死亡時間難以確定,則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還有其他繼承人,如果有不同代,推定長輩先死;同代的推定同時死亡,互無繼承。
第123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124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分前作出書面放棄聲明;如無表示,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沒有表示到期的,視為放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