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應該屬於被保險人的遺產,而屬於被保險人的財產。首先,《保險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被保險人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恢復生效之日起兩年內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被保險人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自殺的除外。保險人按照前款規定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返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其次,現金價值,也稱“終止退保金”,是指壹份人身保險合同終止或退保時可以返還的金額。在長期壽險合同中,保險公司為了履行合同責任,通常需要交存壹定數額的責任準備金。當被保險人因保險有效期要求解約或退保時,公司將按規定將已交存的責任準備金減去解約扣款後的余額返還給被保險人,即解約費,即退保時保單的現金價值。綜上所述,現金價值不是保險費。保險費在保險人履行合同時支付,而現金價值是投保人在訂立合同時支付的保險費。被保險人在兩年內解除合同、退保或自殺的,解除合同後返還的保險費部分。壹般來說,兩年內壽險合同的現金價值不會高於所交保費的50%。所以,現金價值應該屬於被保險人的財產,而不是遺產,這樣當其有配偶時,只有壹半屬於遺產。僅從我個人的角度,請鐘老師和各位大蝦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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