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股權執行是指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和生效法律文書,對被執行人作為其他公司股東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或者出資采取的強制轉讓措施。股權執行實際上是強制轉讓股權。股權執行的流程是:首先,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凍結被執行人的股權或者扣押相應的股份。二、人民法院決定轉讓股權後,應當組織申請人與被執行人協商確定被執行股權的轉讓價格。協商不成的,應對股權價值進行評估,並作出評估結論;三、通過拍賣、出售或者其他方式,實現股權的強制轉讓;四、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轉讓被執行人相應數額的股權;五、依法辦理相關手續或協調工作。在股權執行過程中,應堅持以下三個原則:壹是必要性原則。即人民法院只有在沒有其他途徑的前提下,才能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股權。第二,個人負責的原則。即在執行被執行人的股權時,要註意不能侵害公司利益,減少公司註冊資本總額,不能讓公司直接或變相為被執行人承擔責任。第三,保護原則。即人民法院應當註意不要因為股權的執行而影響公司的相關利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二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和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未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法第七十壹條、第七十二條的規定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註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變更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對股東及其出資的記載。本次修改《公司章程》無需股東大會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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