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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房屋面積誤差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性:

在購房合同對現有面積差異如何處理有約定的情況下。遵守合同。沒有合同約定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的規定辦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的,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款結算。買受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的,買受人要求解除合同並返還已付房價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持。

法律客觀性: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條按照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計價,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明確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發生誤差的處理方式。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壹)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小於3%的,據實結算房價款;(2)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拒絕退房的,產權登記面積大於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過3%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產權歸買受人。產權登記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返還給買受人;房價款絕對值超出3%的部分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分兩次返還給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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