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維修基金屬於小區全體業主。如果開發商挪用,小區成立業主委員會,可以以小區業委會的名義。開發商的行為屬於違法侵權行為,可以通過法律途徑進行維權。挪用房屋維修資金達到壹定數額而不歸還挪用的資金,將構成刑事犯罪,按挪用資金罪處罰。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追訴: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654.38+0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超過3個月未還的;挪用本單位資金654.38+0萬元至3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進行違法活動的。
法律依據
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修改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從事營利性活動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有第壹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退還挪用的資金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