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受遺贈人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喪失受遺贈權。即使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原諒了這種行為,再次給予受遺贈權,也仍然不能取得受遺贈權。因為“寬恕”不適用於受遺贈人,只適用於法定和遺囑繼承人。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五條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喪失繼承權: (壹)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二)為爭奪繼承權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四)偽造、篡改、隱匿、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五)以欺詐、脅迫的手段強迫或者阻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的。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事後表示原諒或者在遺囑中列為繼承人的,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受遺贈人有本條第壹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