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證是我國新聞單位新聞采編人員使用的有效工作身份證件。由新聞出版總署印制發行,由新聞出版總署編號,並加蓋新聞出版總署印章、頒發記者證專用章、記者證年審專用章和本新聞機構鋼印。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制作、復制記者證,不得制作、發放其他專供采訪使用的公文。
新聞出版總署發布《關於2019年統壹換發記者證的通知》,決定2019年2月2日至2020年3月31日在全國新聞單位統壹換發記者證。根據工作安排,換證工作結束時間由2020年3月31日推遲至5月31日(湖北記者證換證工作結束時間推遲至疫情解除後兩個月)。續簽期間,新舊記者證並行使用。
新聞采編人員從事新聞采訪時必須持有記者證,在新聞采訪過程中應主動向采訪對象出示。新聞記者證持有人從事新聞采訪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新聞單位應當在其媒體上公布“全國新聞記者證管理和驗證網絡系統”網站,方便公眾查驗新聞記者證,接受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