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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十壹條的規定是什麽?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十壹條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中國國籍;

(二)年滿十八周歲;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備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六)具有符合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

擴展數據:

公務員法的意義

公務員法是新中國成立50多年來我國幹部人事管理的綜合性法律,是我國公務員管理科學化、規範化、法制化的重要裏程碑。

公務員法的頒布實施,對於規範公務員管理,維護公務員合法權益,加強公務員監督,建設高素質公務員隊伍,推進勤政廉政建設,弘揚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公務員法繼承和發展了《公務員管理暫行條例》。公務員法充分總結新的經驗,吸收新的改革成果,借鑒國外公務員制度的成功經驗,將幹部人事管理中長期行之有效的做法和新鮮經驗上升為法律,進壹步豐富和完善了公務員管理的內容。

公務員法的頒布實施,填補了中國法律體系的壹項空白。公務員法是我國第壹部具有幹部人事管理總則性質的重要法律,是推進政治體制改革、落實依法治國方略的重要舉措。

參考: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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