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經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審查或者審核同意從事互聯網醫療健康信息服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非經營性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提供者處以3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經營性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提供者處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提出監督意見,移交通信管理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壹)超出審批範圍提供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的;
(二)超出有效期使用《互聯網醫療衛生信息服務審核同意書》的;
(三)未在網站首頁指定位置標明衛生行政部門或者中醫藥管理部門審查或者復核的批準文號的;
(四)提供不科學、不準確的醫療衛生信息服務,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五)以宣傳性知識、科研為名,傳播淫穢內容的。
第二十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和中醫藥管理部門對違規申請互聯網醫療健康信息服務作出審核意見的,原審核機關應當撤銷原批準的《互聯網醫療健康信息服務審核同意書》;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的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