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林十不準:1,不準燒荒地、墾糞、燒埂草;2.禁止上墳燒紙、燒香、放鞭炮、放燈籠;3、禁止在林區吸煙;4.禁止在野外焚燒蜜蜂、螞蟻、動物和火器;5、不準夜間在林區點燈修路;6、不準開山造林或燒炭;7、不準將傻、傻、有精神病的兒童帶入森林;8、不準見火不報,不去撲救;9、不準在森林裏取暖、野餐;10,嚴禁破壞森林防火宣傳牌、觀察哨(崗);森林五不燒:1,未經批準不燒;2、未開火線不燃燒;3、沒有準備打火工具不燒;4、大風、高溫、幹燥天氣不燃燒;5、無人看守不燒。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二十五條禁止在森林防火期內,在森林防火區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蟲害、鼠害、凍害等特殊情況確需野外用火的,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並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防止火災發生;需要進入森林防火區進行實彈演習、爆破等活動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準,並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因處置突發事件和執行其他緊急任務需要進入森林防火區的,應當經其上級主管部門批準,並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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