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保護人權是法律的出發點和歸宿。獨立個體生命的存在,既是自然人屬於“人”的必備要件,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權利的生物或生理要件,即有生命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權利,而無生命的東西不是自然人,不享有民事權利。已經離開人世,依附母親胎兒的已故僧人,不再屬於或不屬於壹個獨立的個體。因此,世界各國法律都不承認或不賦予死者和胎兒民事權利能力,這是最基本的法律原則和“法律底線”。就像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壹種主體資格,是壹種期待權壹樣,胎兒的民事權利也是法律賦予胎兒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胎兒的民事權利能力要成為物權,需要同時滿足兩個條件:壹是出生前必須有涉及胎兒利益的繼承或財產贈與,二是胎兒出生時必須是活的。如果出生前沒有涉及胎兒利益的繼承、財產贈與等民事法律行為,出生後就不存在財產遺留問題,即胎兒無權主張或要求其出生前的財產權。胎兒出生時死亡(死產)的,即使胎兒出生前有繼承或財產贈與,已給予死產的繼承或已給予死產的財產,視為從未發生或無效。在民法中,民事權利能力是法律賦予民事主體的壹種資格,是民事主體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必要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十六條涉及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的保護,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如果胎兒在分娩時已經死亡,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就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