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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具消毒不合格的處罰是什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三)生產經營食品用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食品生產經營用工具、設備(以下簡稱食品相關產品);第九十九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食品生產經營中使用的工具、設備,是指機械、管道、傳送帶、容器、用具、餐具等。在生產、流通和使用過程中直接接觸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第八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和其他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壹萬元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壹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三)食品生產者采購、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因此,應適用第86條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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