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規定,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犯罪嫌疑人,應當寫出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壹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因此,批準逮捕是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文書,是公安機關嚴格依法行使訴訟權利、辦理案件的體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七條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和證據,報請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九十條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壹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