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預算法第六條第二款所稱部門,是指與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有直接關系的國家機關、軍事單位、政黨組織、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單位。各部門預算應當反映壹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分配給本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的全部預算資金。各部門預算收入包括本級財政為本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安排的預算撥款收入和其他收入。各部門預算支出是與本部門預算收入相對應的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本條第二款所稱基本支出,是指各部門、各單位為保證其機構正常運轉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支出,包括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項目支出是指各部門、各單位為完成其特定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而發生的支出。各部門及所屬單位本級預算撥款收入及其相應支出,應當在部門預算中單獨反映。部門預算編制和執行的具體辦法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依法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壹條為了規範政府收支,強化預算約束,加強預算管理和監督,建立健全全面規範公開透明的預算制度,保障經濟社會健康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預算、決算的編制、審查、批準和監督,以及預算的執行和調整,依照本法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預算由預算收入和預算支出組成。所有的政府收入和支出都應納入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