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承辦上級和同級人民政府交辦的信訪事項;
(三)協調處理重要來信來訪;
(四)監督檢查信訪事項的處理情況;
(五)研究分析信訪情況,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改進政策和工作的建議;
(六)指導同級人民政府其他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的信訪工作。
法律依據:《國家信訪局法律審核辦法(試行)》第壹條為進壹步規範和加強國家信訪局法律審核工作,根據《法治政府建設綱要》、《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行政規範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的通知》要求,結合國家信訪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法律審查,是指對涉及法律風險的重大決策、規範性文件、合同協議等內容進行法律合規性審查,對可能存在的法律問題發表意見並提出相關建議。
第三條法律審查由國家信訪局法制辦公室負責。